标题: 起诉淘宝店售假“家门口”就能打官司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8-19 15:15
标题: 起诉淘宝店售假“家门口”就能打官司
来自: 正义网-检察日报
以往,消费者通过淘宝网购买到问题商品,在自己的住所地状告“淘宝”和电商时,均遇到“管辖权”这个“拦路虎”。“淘宝”在提交答辩状时,几乎每次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依照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应由“淘宝”所在的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管辖。“淘宝”的这一管辖权异议屡试不爽,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要远赴数百乃至数千公里外“淘宝”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诉讼成本加大,除非网购的商品数额太大,否则多数网民为了省麻烦,即使买到问题商品,也只好自认倒霉。

最近,“淘宝”的这一管辖权异议“法宝”,被江苏省南京市一位市民改写。他将出售问题商品的电商和“淘宝”告上法院后,“淘宝”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此类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这意味着,今后,如果消费者再网购到问题商品,在家门口就可以告电商了。

南京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有法律依据吗?

网购买到劣质鞋

“家门口”起诉电商和淘宝

“淘宝”提出,原告在申请注册为淘宝用户时,与被告签订了《淘宝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淘宝”这一主张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2014年11月11日,南京市江宁区市民柳文(化名)利用电商“光棍节”促销机会,在“淘宝”一家店铺购得一双鞋子。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的网店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将鞋子寄送至柳文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瑞景文华小区的家中。

柳文签收后,打开包裹一看,发现鞋子严重脱胶,质量低劣,于是要求退货。可是上海公司认为柳文已经对货物予以签收,拒不退货。于是,柳文以上海公司出售假冒及不合格商品为由将其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上海公司退付货款并支付三倍货款赔偿金和交通费、误工费、通信费等各项费用。柳文同时要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淘宝公司、上海公司在向南京市江宁区法院递交答辩状时,对此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淘宝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在申请注册为淘宝用户时,与被告签订了《淘宝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发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所以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

然而,柳文认为,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实际交货地点位于南京市江宁区,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诉讼应由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管辖。柳文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淘宝公司、上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淘宝公司上诉

双方各有说法

淘宝公司以《淘宝服务协议》有约定作为抗辩理由;原告则认为,《淘宝服务协议》是格式条款,是淘宝公司强加给自己的,因为如果不点击同意,就无法注册为淘宝用户。

淘宝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其在上诉状中称,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认定货物送达地为交货地即合同履行地,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41条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交付地点。结合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关于交付地点的规定,卖家交寄货物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柳文与“淘宝”卖家上海公司通过网络达成交易,双方并未就交货地点进行特别约定,涉案商品是通过快递公司交寄给被上诉人柳文的,交货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宝山区。虽然,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采取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但依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采取送货方式”是指供方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需方指定的地方的情形,本案不符合采取送货方式交货的情况,故原审法院认定错误。

淘宝公司强调,本案应适用协议管辖,即应由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管辖。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柳文在注册为淘宝用户时,点击同意了《淘宝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该协议第9条第3项约定:“一旦产生纠纷,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上诉人淘宝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按照协议管辖约定的情况,本案第一审管辖法院应为杭州市余杭区法院。

淘宝公司还指出,即使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余杭区,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本案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管辖。

然而,柳文却对淘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同。他指出,淘宝公司的《淘宝服务协议》是格式条款,内容很多,他根本来不及看,而且此协议是淘宝公司强加给他的,因为如果不点击同意该协议,就无法注册为淘宝用户。

柳文还认为,他在网店购买鞋子时,与上海公司之间没有直接达成过管辖协议。因此,他有权在合同履行地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起诉。

法院终审裁定

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提供的《淘宝服务协议》打印本有19页,协议管辖条款处于末页,虽变为黑体但字体均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为用户所忽略,不符合“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淘宝公司以往向南京市浦口区、雨花台区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时,无一例外均被法院认定管辖权异议成立,都将案件移送给了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审理。这次结果却有了变化,笔者日前从南京市中级法院获悉,淘宝公司没有得到终审裁定的支持。

南京市中级法院认为,虽然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有约定的,适用有效的约定。但确定本案管辖权的归属,需先解决《淘宝服务协议》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能否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基于该条款规定,确定本案所涉的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应着重从“经营者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来考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法院应当认定系“采取合理的方式”。虽然协议管辖条款的内容并不能免除经营者的责任或限制其责任(主要是指实体法上的责任),但排除了合同履行地等可供相对方选择的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在方便经营者诉讼的同时对于消费者的诉讼行为造成不便利。实际生活中,网民或用户对于用户协议大多不会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甚至不会注意到协议管辖条款的存在。本案中,当事人提供的《淘宝服务协议》打印本有19页之多,协议管辖条款夹杂在繁琐资讯中,处于末页,虽变为黑体但字体均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为用户所忽略。对此,可认定不符合“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提示的情形。

南京市中级法院指出,当事人对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的含义存在不同理解的,应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不利的解释。上诉人淘宝公司主张根据协议管辖条款,必须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上诉人柳文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的方式表达了对协议管辖条款的不同理解。其起诉行为可理解为可以而非必须适用约定管辖条款。网站注册的《淘宝服务协议》是上诉人淘宝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上诉人淘宝公司具有优势地位,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应采用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不利的解释,淘宝公司提供的《淘宝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于本案不予适用。

南京市中级法院还认为,被上诉人柳文在注册淘宝账号时,虽然点击同意了《淘宝服务协议》,该协议第9条第3项“一旦产生纠纷,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的条款,该管辖协议应认定系淘宝公司、买家(柳文)及卖家(上海公司)三方达成的协议,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柳文与上海公司之间未直接达成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本案共有三方当事人、两个被告,且两被告住所地分属不同地区,不在同一法院辖区,约定管辖不具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选择纠纷管辖法院须符合唯一确定性的条件,故该约定管辖条款不适用于本案,本案应依照法定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南京市中级法院强调,因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故本案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柳文指定的收货地为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瑞景文华小区住所,故该地点作为收货地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且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因此驳回淘宝公司的上诉请求。

加重消费者维权成本

管辖协议不公平、不合理

法官认为,在网络侵权越来越多,“原告就被告”原则面临困境的情况下,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基础并且优先适用,将成为一种趋势。

南京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认为,就网站购物或服务合同而言,消费者购买的物品价值一般不高,而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却遍布全国各地或全球,实践中,消费者作为原告起诉居多,如确定被告或网站所在地法院管辖,就可能因关涉高额差旅费或时间耗费而使消费者提起的诉讼毫无实际意义。在网站送货的情况下,本来外地用户可以依照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享受本地法院管辖的法定管辖利益,一旦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势必造成大量的外地消费者都被迫到网站所在地应诉或起诉,被迫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费用和时间耗费,并能以此诉讼得失的衡量阻却消费者合理的权利诉求,不利于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基于此,对被上诉人柳文以起诉行为否认协议管辖条款效力的行为,应予支持。

虽然网民在注册为淘宝用户时,点击同意了《淘宝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时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目前网络侵权越来越多,在“原告就被告”原则面临困境的情况下,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基础并且优先适用,将成为一种趋势。其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原告所在地在起诉时是唯一的,可以避免寻找侵权行为发生地、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技术难题,因而最具效率,有利于节省诉讼成本,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也不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住所地如何理解的冲突;第二,由于网络侵权的结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表现得最为明显,由原告所在地优先管辖,可以使受害者的权益损害得到最快最有效的弥补,有利于保护社会权利的平衡,维护社会稳定;第三,网络的全球性特点,导致网络侵权常常表现为跨国纠纷,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管辖的基础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管辖权,维护本国公民权益。



作者: 沿途与你    时间: 2015-8-19 15:22
十分赞同楼主!
作者: 课桌上的青春!    时间: 2015-8-19 17:24
楼主的文笔不错!
作者: 储昂熙    时间: 2015-8-20 08:54
不错,受用了!
作者: 脸丑得遮i    时间: 2015-8-21 12:22
帖子好乱!
作者: 永不放弃    时间: 2015-8-22 02:54
楼主的帖子提神醒脑啊!
作者: 阳光正好    时间: 2015-8-22 08:01
对牛弹琴的人越来越多了!
作者: 玉笑雯    时间: 2015-8-24 16:50
看了这么多帖子,第一次看看到这么有内涵的!
作者: ぎ仅有ぃ依恋    时间: 2015-8-25 10:16
这么版块的帖子越来越有深度了!
作者: 云烟忆蓝    时间: 2015-8-27 10:21
楼主发几张靓照啊!
作者: 你太棘手    时间: 2015-9-2 10:10
学习雷锋,好好回帖!
作者: 汗正卿    时间: 2015-9-4 05:55
有用,必须顶顶。。。哈哈哈
作者: 丙千秋    时间: 2015-9-6 11:06
我就搞不明白了,看帖回帖能死人么,居然只有我这么认真的在回帖!
作者: 谷梁馨逸    时间: 2015-9-10 16:56
楼主的文笔不错!
作者: 费莫新筠    时间: 2015-9-11 18:47
看在楼主的面子上,认真回帖!
作者: 寸欣怡    时间: 2015-9-13 14:02
东方不败还是灭绝师太啊?
作者: 我爱笑可心好酸i    时间: 2015-10-7 11:53
知识就是力量啊!
作者: 抱紧眼前人    时间: 2015-10-12 16:53
看帖不回帖都是耍流氓!
作者: 谭恨桃    时间: 2015-10-23 22:52
大神就是大神,这么经典!
作者: 青涩苦酒.    时间: 2015-10-24 01:04
祖国尚未统一,我却天天灌水,好内疚!
作者: 员紫夏    时间: 2015-10-26 03:06
楼主很有激情啊!
作者: wifi是个万人迷i    时间: 2015-11-9 06:55
不错哦,楼主这是要火的节奏啊!
作者: 洪元忠    时间: 2015-11-17 08:26
经典,收藏了!
作者: 少珉瑶    时间: 2015-11-20 11:23
很有品味!
作者: 奕献玉    时间: 2015-11-20 23:08
雷锋做好事不留名,都写在帖子里!
作者: 邵愉心    时间: 2015-11-20 23:08
楼主你想太多了!
作者: 暨高韵    时间: 2015-12-25 02:28
系统居然说我是在灌水,我有吗?
作者: 慢热男友    时间: 2015-12-26 23:00
我回帖楼主给加积分吗?
作者: 脸丑得遮i    时间: 2016-1-9 23:01
希望论坛越办越好!
作者: 催微不带悲伤    时间: 2016-1-10 06:38
态度决定一切,不错!
作者: 须良翰    时间: 2016-1-12 13:43
楼上的这是啥态度呢?
作者: 罕向露    时间: 2016-1-15 17:28
什么狗屁帖子啊,楼主的语文是苍老师教的吗?
作者: 我能过的更好    时间: 2016-1-16 18:47
刚分手,心情不好!
作者: 展高韵    时间: 2016-1-17 10:05
骂人也是要有水平的!
作者: 灵魂傀儡    时间: 2016-1-20 22:19
关注一下!
作者: 通明洁    时间: 2016-2-5 01:36
兰州烧饼,鉴定完毕!
作者: 麻韫玉    时间: 2016-2-22 21:39
对我很有帮助!谢谢分享!
作者: 遗梦少年    时间: 2016-2-25 18:04
一口气看完了,我要下去回味回味了!
作者: 努力↗才幸福    时间: 2016-2-26 09:29
勤奋灌水,天天向上!
作者: 冀以彤    时间: 2016-3-2 00:29
楼主主机很热情啊!
作者: 脑子待机了    时间: 2016-3-2 00:30
楼主看起来很有学问!
作者: 冀以彤    时间: 2016-3-17 09:38
鸟大了,什么林子都敢进啊!
作者: 旺仔小裤头    时间: 2016-3-17 10:30
看了这么多帖子,第一次看到这么经典的!
作者: 懂你特别    时间: 2016-3-20 12:52
好东西,赞一个!
作者: 柔高歌    时间: 2016-3-28 08:44
顶顶更健康!
作者: 益安卉    时间: 2016-4-10 10:28
态度决定一切,不错!
作者: 宛兴昌    时间: 2016-4-10 10:51
楼主看起来很有学问!
作者: 郝初雪    时间: 2016-4-20 09:41
有机会找楼主好好聊聊!
作者: 戏令婧    时间: 2016-5-20 10:40
祖国尚未统一,我却天天灌水,好内疚!
作者: 柏寄文    时间: 2016-5-22 00:34
楼主是在找骂么?
作者: 井雨双    时间: 2016-5-30 15:19
世界末日我都挺过去了,看到楼主我才知道为什么上帝留我到现在!
作者: 祖景明    时间: 2016-6-4 11:20
顶!顶!顶!
作者: 一天一天    时间: 2016-6-10 06:09
系统居然说我是在灌水,我有吗?
作者: 汪山柳    时间: 2016-6-10 19:17
楼上的别说的那么悲观好吧!
作者: 喜心远    时间: 2016-6-26 15:23
楼上是GG还是MM啊?
作者: 左丘思菱    时间: 2016-6-30 17:15
我只看看不说话。。。
作者: 塞南珍    时间: 2016-7-11 00:56
十分赞同楼主!
作者: 曾含云    时间: 2016-7-22 05:58
楼主的病历本丢我这里了!
作者: 郜良吉    时间: 2016-7-22 16:26
看了这么多帖子,第一次看看到这么有内涵的!
作者: 良琳瑜    时间: 2016-7-27 01:42
经典!
作者: 顿秀丽    时间: 2016-8-6 08:33
楼上的刚出院吧?
作者: 拜幻玉    时间: 2016-9-12 03:04
什么狗屁帖子啊,楼主的语文是苍老师教的吗?
作者: 甄淳静    时间: 2016-9-23 18:38
看了这么多帖子,第一次看到这么经典的!
作者: 漫华荣    时间: 2016-9-23 19:58
楼主的帖子提神醒脑啊!
作者: 萨起运    时间: 2016-9-23 19:58
楼主好聪明啊!
作者: 伦半兰    时间: 2016-9-23 19:58
论坛的人气不行了!
作者: 毋清嘉    时间: 2016-9-23 23:11
楼主的帖子实在是写得太好了。文笔流畅,修辞得体!
作者: 沐骊娜    时间: 2016-9-26 12:15
看帖回帖一条路!
作者: 锐慧婕    时间: 2016-9-26 12:16
楼主,替我问候您主治大夫!
作者: 仵恨之    时间: 2016-9-26 12:16
楼上的心情不错啊!
作者: 乌孙痴梅    时间: 2016-9-26 12:16
楼上的真不讲道理!
作者: 仰笑容    时间: 2016-10-5 12:13
支持一下,下面的保持队形!
作者: 百筠竹    时间: 2016-10-5 12:13
楼上的忘记吃药了!
作者: 侯雅素    时间: 2016-10-17 13:05
无图无真相!
作者: 钟离怡畅    时间: 2016-10-22 14:55
楼上的很有激情啊!
作者: 台飞鸿    时间: 2016-10-24 12:25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了啊!
作者: 商清怡    时间: 2016-10-27 05:48
楼主是一个典型的文艺青年啊!
作者: 樊昌茂    时间: 2016-10-27 19:04
楼上的能详细介绍一下么?
作者: 东方曼安    时间: 2016-12-3 10:42
楼主的头像是本人吗?
作者: 斛天路    时间: 2016-12-6 22:51
以后就跟楼主混了!
作者: 位德本    时间: 2016-12-19 22:57
楼主是我最崇拜的人!
作者: 犁芷蓝    时间: 2017-1-14 21:03
看了这么多帖子,第一次看到这么高质量内容!
作者: 辜星儿    时间: 2017-1-23 16:02
脑残片楼主今天吃了么?
作者: 滕乐天    时间: 2017-1-30 16:02
楼上的这是啥态度呢?
作者: 展天慧    时间: 2017-1-30 19:20
这么版块的帖子越来越有深度了!
作者: 冯笑柳    时间: 2017-2-4 08:59
楼主就是我的榜样哦
作者: 竹佳惠    时间: 2017-2-6 16:02
不错哦,楼主这是要火的节奏啊!
作者: 何舒畅    时间: 2017-2-10 07:40
顶顶更健康!
作者: 魏安晏    时间: 2017-2-12 07:18
东方不败外加灭绝师太啊!
作者: 惠诗翠    时间: 2017-2-19 17:33
对牛弹琴的人越来越多了!
作者: 钭文惠    时间: 2017-3-4 05:38
楼主的文笔不错!
作者: 犹嘉石    时间: 2017-3-24 15:46
你觉得该怎么做呢?
作者: 卞雅爱    时间: 2017-3-24 16:23
楼主今年多大了?
作者: 萧凌春    时间: 2017-3-30 17:40
大神好强大!
作者: 狂俊茂    时间: 2017-5-30 17:39
收藏了,很不错的内容!
作者: 宰父巧云    时间: 2017-6-28 05:59
勤奋灌水,天天向上!
作者: 宗晓畅    时间: 2017-8-13 17:56
精神病院在通缉楼主!
作者: 柏悠柔    时间: 2017-8-13 20:18
突然觉得楼主说的很有道理,赞一个!
作者: 性凝阳    时间: 2017-8-31 00:16
感谢楼主的推荐!
作者: 奇弘图    时间: 2017-9-21 13:43
今天过得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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