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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中关于网购的相关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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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3-16 11:11: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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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一、遇消费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将有法可依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草案还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还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三、消费者有七天的“后悔权”

新《消法》规定“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七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


四、消费者维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时,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这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非常重要的。


五、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新《消法》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即,网购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网交平台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六、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七、商家不诚信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新消法第56条规定,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八、对霸王条款“坚决说不”

新《消法》明确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和减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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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3-16 11:13:09 | 只看该作者
有用,必须顶顶。。。哈哈哈
板凳
发表于 2015-3-16 11:14:04 | 只看该作者
对我很有帮助!谢谢分享!
地板
发表于 2015-3-16 17:39: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就有积分赚!太赞了!
5#
发表于 2015-3-20 03:27:43 | 只看该作者
好帖,绝对顶!
6#
发表于 2015-3-28 12:14:39 | 只看该作者
经典,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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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5-4-3 12:08:41 | 只看该作者
这一年啥事没干,光研究楼主的帖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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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5-4-3 16:19:22 | 只看该作者
我只看看不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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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5-4-11 15:19:28 | 只看该作者
不是惊喜,是惊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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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5-4-18 20:35:16 | 只看该作者
我回帖楼主给加积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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