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运营必备

电商大亨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8755|回复: 29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注意!天猫拼多多京东为电商法做了最新调整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5 14:39: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派代网大神干货:
拼多多:可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
有商家向亿邦动力透露,拼多多将于12月30日发布具体细则,解答商家对于电商法的疑问,拼多多小二在商家群里提前发布了部分内容,这些内容对于其他平台的商家也有一定参考意义:
1、所有的商家都要办营业执照吗?
依据电商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商家都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如果商家属于豁免登记的范围,可以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据电商法第十条的规定,豁免登记的范围包括: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如果不属于以上情况,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零星小额交易”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电商法对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标准需要通过配套制度予以明确。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零星小额交易”的标准。一经确认并公布,拼多多会及时通知商家。
3、想为自己的网店办一张营业执照,该怎么做?
想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确定一处线下的经营场所,按照现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另一种是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把拼多多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登记。
想登记为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仍按照现有的规定办理。
4、网络经营场所证明是什么?怎么获取?
商家想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拼多多可以为商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证明。这份证明会包含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标明拼多多已经向商家提供了该网络经营场所。
平台会在2018年12月30前在商家后台提供链接,有需要的商家可以自行下载自己店铺的网络经营场所证明。
天猫:协助商家公示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关于电商法的实施对天猫店铺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天猫在最新公告中表示,电商法并不涉及税种、税率等税制要素的调整。纳税相关问题仍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电商法对许可经营的管理制度不涉及行政许可的调整。
天猫方面表示,拟于2019年1月1日起通过系统协助商家公示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商家按照要求将营业执照、与自身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上传至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即可 。
以下为天猫公告原文:
亲爱的商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即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为了更好地帮助商家理解电商法内容,更好地开展经营,天猫根据目前了解到的信息,准备了以下指引,供大家参考。
(一)电商法生效以后,纳税会有变化吗?
电商法并不涉及税种、税率等税制要素的调整。纳税相关问题仍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且生效的,我们也会第一时间通知大家,请大家保持关注。
国家正在持续推出减税降费的各项政策,助力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我们将继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切实将“鼓励创新创业、持续减税降负、不断优化办税服务及简化流程”的政策落实好,帮助广大中小卖家发展。
(二)电商法对商家取得行政许可资质有什么新的要求?
电商法对许可经营的管理制度进行强调和重申,不涉及行政许可的调整。经营特定商品或服务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行规定执行。商家在入驻和经营中,对行政许可事项不明的,可参考《天猫入驻资质细则》和《天猫在营商家资质标准》。
(三)电商法对证照公示是否有新的要求?
根据电商法相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除店铺原营业执照亮照功能外,天猫平台拟于2019年1月1日起通过系统协助商家公示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商家按照要求将营业执照、与自身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上传至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即可 。
电商法的颁布实施并不影响商家正常合规经营,请商家安心照常营业。对于后续电商法相关的法规、规章发生修订和变化的,天猫也将第一时间通知商家,再次感谢您对天猫的关注与支持!
京东:商家退出提前30天提醒公告
亿邦动力了解到,京东发布了《商家退出提前30天提醒公告》,京东将调整退店流程。在商家申请退出平台,并且通过审核后,商家店铺首页会给消费者展示退出提醒,内容包含店铺停用时间,及对消费者的购买保障;关店公示期最长为30天,在公示期满后店铺将会停用。
以下为公告原文: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的相关规定。
开放平台调整退店流程如下:
在商家申请退出平台,并且通过审核后,商家店铺首页会给消费者展示退出提醒,内容包含店铺停用时间,及对消费者的购买保障;
关店公示期最长为30天,在公示期满后店铺将会停用;
公示期内所售出的商品,会正常计入商家关店后的保证金退款质保周期。
如您提交退店申请,还请耐心等待退店公示期完成。
解读:六大问题需明确
电子商务法律网CEO阿拉木斯表示,我国电子商务法总体是一部发展法、促进法,如果被理解为借此向广大草根创业的网商、微商、代购,痛下杀手、斩草除根、秋后算账,那他一定是完全理解反了,我们可以不去理会!
以下为阿拉木斯公开原文:
2019越来越近,有一群人的恐慌也愈发加剧,他们就是数以千万计的广大网商、微商、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和代购卖家。随着《电子商务法》实施的指日可待,各种诸如“国家正式出手,再见了,代购;再见了,微商!”的“大道”和“小道”的消息纷纷传来,那么,他们该马上关店吗?谁给他们一个明确的说法,他们该怎么办?!
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由于我们看不到权威部门的说法,我不得不站出来,以我对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理解和在这个领域二十年的工作经验,告诉大家:
第一,我国电子商务法总体是一部发展法、促进法,如果被理解为借此向广大草根创业的网商、微商、代购,痛下杀手、斩草除根、秋后算账,那他一定是完全理解反了,我们可以不去理会!
第二,我国的电子商务法从来没有要求所有的个人网店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从来没有要求那些没有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在2019年1月1号关店!
至于是否必须办理工商登记,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而在关于“零星小额”的主管部门解释出来之前,任何人都是无法判断的;
第三,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对电子商务不用交税是很多一直以来的误解,电子商务依法纳税的要求本身一直就没有变化,这个和电子商务法出台不出台没有关系。
但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也没有要求所有的交易必须开具发票,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也是可以的。在这一点上,早在2010年,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就有和电子商务法关于出具发票问题的第十四条完全一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法制要求并没有任何变化,任何恐慌都是不必要的。
第四,关于代购的问题,可能是有点复杂。
首先,电子商务法里并没有任何禁止或限制代购发展的条款;
其二,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只管国内的问题,这个在法律的第二条里说的非常清楚,不可能要求什么一个海外的经营者到国内来办理什么登记;
其三,在11月28日六部委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里,确实有“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但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禁止所有代购行为。至于海关的执法,本来就是有抽查力度的变化区间的,这个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前也是一样。
第五,由于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定义涵盖的范围很广,所以除了第二条所排除的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其他的诸如微商、直播电商等都一定是适用我们这个电子商务法的。
最后,关于线上线下的关系问题,电子商务法的第四条写的非常清楚,就是“平等对待、融合发展”,千万不可以理解为完全一致,也不可以理解为线下怎么管,线上就怎么管。如果真是这样,在线下都没有一部完整的“商法”的情况下,我们也没必要专门起草出台一个电子商务法。

更多派代网大神干货可在本站搜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发表于 2019-1-15 15:12:09 | 只看该作者
太邪乎了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板凳
发表于 2019-2-22 01:22:01 | 只看该作者
这么好的帖子,应该加精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地板
发表于 2019-4-29 17:33:42 |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说的很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5#
发表于 2019-5-8 16:22:1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好无聊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6#
发表于 2019-7-20 11:49:0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和高速摩托大战轿车有一拼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7#
发表于 2019-8-1 15:42:35 | 只看该作者
好多兽医在广场上义诊,楼主去看看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8#
发表于 2019-11-23 18:09:56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帖子越来越有深度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9#
发表于 2019-11-25 03:07:44 | 只看该作者
记得吃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10#
发表于 2019-11-25 04:30:5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帖子提神醒脑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评分 举报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上传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本站3群:
482954213

小黑屋|Archiver|手机版|书啊心语 ( 皖ICP备10004957号-4

GMT+8, 2024-4-26 23:47 , Processed in 0.129058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